第138章 必須學財務

類別:玄幻魔法 作者:離月上雪 本章:第138章 必須學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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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句話說得好,員工不一定會做領導安排的事,但一定會做領導檢查的事。

    曹平生進入自己辦公室後的五分鍾,所有人都在死命背誦收入確認原則。

    “收入確認原則”作為投資銀行偵破擬上市公司造假痕跡的重大利器之一,自然是人人都要熟練掌握,不然就好像派你去打個仗,連衝鋒槍的都沒帶。

    我們前文闡述過,購買一家公司,實際上是購買這家公司未來所有年限賺錢能力的總和。

    市場上常說的財務造假,其實就是“充收入”,把自己公司的收入像充氣球一樣地吹大,然後跟市場上廣大的投資者炫耀:看!我的公司多能賺錢!賺錢能力可以說是極強!都來買我公司的股票吧,順帶給我估值高一點喲!

    而“充收入”,自然就離不開收入的確認。

    究竟一家公司的收入是怎樣確認的,怎樣才算收入?我們要做到怎樣的步驟,取得怎樣的文件,才可以說客戶褲兜的錢是我們的收入?這都是有原則的,而曹平生此時要求所有人必須一字不差背出來的,正是這些關鍵性原則。

    收入確認原則的原文如下: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仇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係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製;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可以說,上述五行文字,非會計學專業的商學院畢業生,也僅僅隻能大概看懂;而即便是會計專業的應屆畢業生,大多也都隻能紙上談兵,真正實踐起來,很多尺度就連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三四年的人都不一定能拿捏到位。

    我國的各種考證類教材雖然是天書,但有一個不可否認的優點:全麵且準確。

    可以說,網上很難有哪一種專業解釋比教材更精準到位,教材上那一段又一段甲骨文中的每一個字,竟都讓我們無法反駁……故準確背誦和理解教材上的專業知識點,是投行實習生成長過程中很重要的一步。

    人的短時記憶區間雖然容量小,但好處就是死記硬背也能記得快,非常多期末考試抱佛腳的人都采用這種方法順利通過了無數考試,然後在交卷後的四五天就全文還給了老師。

    隻可惜,在大教室中跟眾多同學默寫幾行字我們不會緊張,但在閻王爺那張隨時會發飆的臉麵前一字不差地背下來,不緊張幾乎不可能。

    別說柴胡,就算是連續幾年躺槍,跟眾人一起背誦這千古不變的臨時考題的吳雙,都還是會稍微有些壓力,因為曹平生的要求是:不能錯一個字。

    五分鍾後,眾人陸續進入曹平生的辦公室。

    沒有任何意外地,躺槍的吳雙平靜地第一個出來了,隨後是一臉輕鬆的蔣一帆,再接著是兩個長噓一口氣的京都畢業生,而後是僥幸過關的王暮雪,柴胡最後才唯唯諾諾地走了進去。

    而結果是,柴胡在曹平生的謾罵聲中踉蹌而出,狼狽不堪。

    柴胡一肚子委屈,因為他明明全部背出來了,但曹平生還是依舊把他罵得個半死,原因是曹平生舉了一個工程企業的例子問柴胡收入如何確認,柴胡沒有答上來。

    “沒事兒,你就算答出來,他也會再問,一直問到你答不出。”吳雙看出了柴胡的心思,低聲安慰一句。

    “為啥啊吳雙姐?!”柴胡很是驚愕。

    “因為他就想罵人……”

    柴胡一臉懵逼地回到了自己的座位上,傻坐了將近有一分鍾,才打開微信發了一個問題給吳雙,道:“吳雙姐,曹總為什今天心情不好?”

    吳雙:“可能是在客戶那受了氣,要回來發泄。”

    柴胡:“啊?!”

    吳雙:“放寬心,他脾氣來得快去得也快,罵完就忘了的。”

    柴胡:“……”

    吳雙:“你好好工作,多學習,多考證,他罵就讓他罵吧,全當強身健體了。”

    柴胡:“???!!!”

    以後還會不會被曹平生罵,柴胡已經覺得不重要了,因為反正所有人都逃不開被叼的厄運;當下重要的是,胡亂生氣中的曹閻王,確實一句就點破了柴胡現有的致命短板——財務功底不紮實。

    學習財務知識對於普通大眾而言,百利而無一害。

    因為所有的勞苦大眾都在賺錢,而賺錢的目的一部分用於改善生活,另一部分也應該用於進行保值增值的投資,否則依據現在的通貨膨脹率,賺來的錢如果不立刻花掉,那就逃不過貶值的厄運。

    學習財務知識可以幫助我們樹立“管理手中財產”的觀念,對於投資股票或者購買基金的投資者而言,財務知識可以幫助他們看懂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判斷這些公司的經營狀況,即便某公司財務造假,報表被粉飾過,財務功底紮實者也能看出破綻。

    而對於投行員工、企業領導者、公司職員,亦或是創業人士都十分重要。

    我國的《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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