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陳國公府,潘龍又去了大理寺的監牢。 大理寺是從地方衙門到刑部之間的一個過渡機構。 按照大夏律法,刑分五等,依次為斬、流、徒、監、罰。依次對應死刑、流放(到荒涼偏僻的流放地服十到二十年苦役)、徒刑(十年以下的勞役)、監禁(三年以下的囚禁)以及罰金並公開誦讀認罪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