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 出庭受審

類別:玄幻魔法 作者:村小尚吃 本章:第67章 出庭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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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洝區人民法院坐落在錢王街,寧珂很小就熟知這個地方。

    沒有想到他今天成了被告。

    他走進法庭時,見到了近二十位的同學端坐在前排的位子上,男男女女都有。

    “今天是周四呃,你們都不用上學了?”他有些吃驚,也有些溫暖,一一和他們打了招呼。

    單艾艾見到寧珂說了句“看你幹的好事!”,一臉不高興的模樣。 她已經很久沒見到寧珂了。

    寧珂賠笑了一下,他心也很委屈,胡大海自己找死非要與我比試,弄殘了自己卻把我告上了法庭。

    其實,單艾艾說的是林嵐老師辭職的事,是被你寧珂害得。寧珂卻誤會了……

    因寧珂還是未成年人,胡大海狀告其傷害一案為非公開審理,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閑人旁聽的。單艾艾告訴他,她的姑媽就是法院的副院長,這些同學都是她帶進來的。

    胡大海聘請了錢塘市“神目”律師事務所的著名律師,幫助自己打這場官司。

    整個案件事實清楚,有大量的視頻證據和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詞,原先誣賴寧珂搏擊中使用暗器一說在正式起訴時已經放棄。

    因為交手時,在場的跆拳道館的許多學員用手機進行了現場錄像,加上道館中安裝的攝像頭提供的影像,都被胡大海律師團隊的專業人員逐幀的尋找個遍,也沒有發現搏擊中有使用暗器之類的痕跡。

    律師陳述案情事實是清楚的,證據也確鑿,隻是對打鬥的性質進行了歪曲。律師將本是“自由對打”的事實,硬說成了是寧珂故意挑釁而引發了鬥毆,這在本案定性上是有質的不同。

    若是“自由對打”,那是一場習武者的比賽,與其他體育賽事一樣,出現傷亡隻能算是事故,當事人一般不負法律責任,出現經濟賠償時主要由舉辦方和保險公司負責。

    有時,當事人出於人道進行少量的經濟賠償聊表心意。

    而鬥毆是一種違法行為,視傷害的程度分別適用於治安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或刑事處罰。

    若胡大海的律師提出的鬥毆案由成立,胡大海的髕骨破碎、大腿骨骨折就已經構成了重大傷害罪。被告不是能通過經濟賠償就能了事的,是要負一定的刑事責任。

    在出現這種情況時,若當事人通過向受害人道歉、經濟賠償等行為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可減免刑事處罰。

    若庭審的法官支持鬥毆案的成立,寧珂不僅是賠償的問題了,判刑坐牢是肯定的。

    胡大海律師給法庭提供的影像證據是沒有胡大海與寧珂打鬥前的對話,隻有交手的過程。

    也許是錄像者在他們比賽開始時才進行錄像的,也可能前麵的影像經過處理抹去了。

    這已很不利寧珂了,若寧珂拿不出他和胡大海是“自由對打”的證據,法庭極有可能判決鬥毆案成立。

    現在對寧珂唯一有利的是:胡大海是成年人,而寧珂是未成年人,這在量刑上是要減免的。即使寧珂被判有罪,一般不會執行實刑,多是緩刑或監外執行。

    若胡大海狀告的鬥毆案成立,寧珂又不想被判刑,那實際賠償的金額會比法庭核準的賠償金額要高得多。

    案件的焦點是“自由對打”,還是鬥毆?賠償的數額與案件的性質直接關聯。

    寧珂清楚自己要做的辯護是:他與胡大海的傷害一案是發生在胡大海先提出的“自由對打”的前提下。

    開庭後,法官問了寧珂為何不請律師,對寧珂這樣未成年人法庭可安排一位“法律援助”的律師為寧珂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

    寧珂否定了法官的建議,說自己可以為自己辯護。

    法官麵無表情的看看寧珂,沒有說話。法官接著又提出當庭調解的建議,胡大海的律師和寧珂都不同意。

    然後,庭審開始,胡大海的律師指控寧珂在與胡大海的鬥毆中狠下毒手至使胡大海傷殘,還播放了一段案情發生時的視頻。律師又出示了錢塘市公安局出具的傷殘等級鑒定書和多家醫院一係列的診斷證明和就醫證明等,並提出了總計250萬的賠償金額。

    “尊敬的法官和各位陪審員。”寧珂站在被告席上,神情自然、放鬆,侃侃而談:

    “今年7月16號下午,我和同學錢有誌去跆拳道館,他是到跆拳道館參加訓練的,而我想應聘道館的陪練員。當時,跆拳道館館長不在,我與楊教練洽談應聘之事時,胡大海走過來要與我比試。他一再說與我‘自由對打’。我作為一個陪練員的應聘者,就接受了他的挑戰,胡大海的律師呈給法庭的錄像可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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